关于提供我乳品进口相关规定的函(质检食函[2015]185号)

更新时间:2016-01-15 点击:1231

发布单位: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发布日期: 2015-09-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食函[2015]18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驻阿联酋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你处2015年8月19日《关于请协助提供我进口乳制品有关规定的函》(阿联酋经商函[2015]46号)收悉。现将有关规定函告如下。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包括乳品在内的动物源性食品须经过风险评估,获得检验检疫准入后方可对华出口。现将中方乳品准入程序提供你处,供参考。

  此外,你处来函中提到阿方对向中国出口骆驼奶粉有兴趣。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19644-2010)中对乳粉的定义为"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因此,以骆驼奶为原料制成的骆驼奶粉不符合我国对乳粉的定义,属于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企业如欲进口此类产品,需首先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许可,获得许可后检验检疫部门才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口。

  附件:进口乳品准入程序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5年9月2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