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5年第150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6-01-04 点击:989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5-12-17
失效/废止日期: 2019-03-27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5-12-17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2015年11月25日,法国农业、农业食品与渔业部向OIE紧急报告,11月14日,多尔多涅省(Dordogne)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32只家禽,其中22只发病、死亡,销毁10只。12月2日,法国再次向OIE报告,在该省1家农场发生H5N2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338只家禽,其中1只发病、死亡,销毁1337只。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法国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其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 部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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