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冷库冷冻肉品排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262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5-12-15 点击:1257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15-12-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5年第26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5年7月1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2015年第29号,以下简称《通告》)后,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冷库排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通告》发布后,北京、天津、辽宁等18个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公安等部门组织执法力量开展了冷库排查和冷冻肉品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18个省(区、市)共排查冷库17979家,查扣不可溯源冷冻肉品2386.86吨,及时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

  二、对不明来源冷冻肉品,要责令货主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证据显示涉嫌走私进口的,由海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其他冷冻肉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无法查实货主或无人认领的冷冻肉品,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发现无主货物且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冷库经营者要责令停业整顿。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继续加强冷冻肉品生产经营行为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冷冻肉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冷库和冷冻肉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做到不购、不存、不销来源不明冷冻肉品;海关要加大走私冷冻肉品的查缉力度,对在查缉过程中发现的流入市场的来源不明冷冻肉品相关信息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查处;公安机关对违法生产经营走私或无合法来源冷冻肉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随机抽查中发现并查实的违法生产经营冷冻肉品的行为以及案件查处等信息要及时公布。媒体和广大群众发现有来源不明冷冻食品运输、储存、销售的,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公安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依职责及时调查。对举报属实,对破获违法案件有贡献的,要予以奖励。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公安部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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