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受理香格里拉高原葡萄酒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2015年第134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5-12-03 点击:963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5-11-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5年第13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日前,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香格里拉高原葡萄酒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委托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评定,香格里拉高原葡萄酒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产品名称

申报单位

香格里拉高原葡萄酒

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 编:100088

  电 话:010-82262431

  传 真:010-82260138

  电子邮箱:wangchao@aqsiq.gov.cn

  质检总局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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