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销程序意见的函(食药监保化函[2011]458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5-11-18 点击:1526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发布日期: 2011-10-21
失效/废止日期: 2011-10-27
发布文号:食药监保化函[2011]458号
实施日期: 2011-10-2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适应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司拟定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销程序》,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0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何欢

  电 话:010-88330806

  传 真:010-88374394

  邮 箱:wangtz@s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销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销程序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适应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注销批准文号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同时提交该产品无立案查处事项的承诺书。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和承诺书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注销公告。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公告,函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及时调整保健食品审评审批系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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