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指南意见的函(食药监保化函[2011]569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5-11-18 点击:1570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发布日期: 2011-12-31
失效/废止日期: 2012-01-05
发布文号:食药监保化函[2011]569号
实施日期: 2011-12-3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组织拟订了《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征求意见稿)》。经2011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将其分成了《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及其指南两部分内容,并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戎卫华

  联系电话: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rongwh@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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