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

来源: 国家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5-11-18 点击:2317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发布日期: 2015-11-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粮检[2015]20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的有关批复精神,强化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以下统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的“四个共同”机制,严格落实收储企业执行政策的主体责任,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

  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依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含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社会库点,下同),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

  (一)定点环节。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收储库点。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提出委托收储库点建议名单,并逐级上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负责审核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条件,清杂、检验、烘干设备、安全设施(保障)、收购信息系统等是否齐全;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库点的收购资格、工商注册、仓储单位备案、统计制度和质量制度执行、销售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等;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农发行开户、核实企业提供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报告》真实性(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有无不良记录、企业在农发行的资产抵押情况、企业对外担保情况)。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组织对收储库点进行空仓验收和资质审核,留取影像资料,对启动前库存粮食进行登记封存,锁定已验收的空仓仓号;在收购启动前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已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

  (二)启动环节。收购开始前,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张贴规范统一的政策信息公告,公布受理举报方式,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时提出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的建议;当市场粮价回升到最低收购价之上时,及时通知各委托收储企业及其库点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时间启动收购。

  (三)收购环节。中储粮和中粮、中纺、中航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负责具体组织收储库点按照政策规定开展收购活动,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收购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各收储库点根据收购情况和粮食入库进度合规使用收购资金,并将收购资金及时结算给直接售粮人,不得将收购资金挪作他用,不得给售粮农民“打白条”。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承贷企业要根据收购情况和粮食入库进度及时将收购资金预拨给委托收储库点或直接拨付给售粮人,保证收购资金兑付。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及时向承贷企业提供收购资金,对收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管,确保库贷挂钩。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储库点执行收购价格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收购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服务工作,强化对收储库点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执行粮食质价政策和粮食统计制度、兑付售粮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执行和储粮安全等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规行为。

  在收购过程中,如出现收储矛盾突出、不能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等情况,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研究提出建议,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商定解决办法,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四)验收环节。国家政策性粮食验收工作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组织。收储库点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验收;质量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指定符合资质条件的质检机构(包括中储粮分公司质监中心、粮食部门所属质检机构)验收。质检机构出据正式的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报告一式四份,由验收单位和被验收企业(库点)分别留存,须保存至粮食拍卖销售出库。严格验收程序和质量检验,严禁委托被检企业及其收储库点扦样、送样。建立“谁验收、谁扦样、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建立验收争议解决机制,及时解决验收争议。

  (五)储存和出库环节。严格落实粮食收储企业储粮安全的主体责任。中储粮及其他中央粮食企业要加强对其直属企业及收储库点内部监管,全面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到货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安全储存。实行驻库监管员制度,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向每个收储库点(不含三家辅助央企)派驻监管员,张榜公布,备案管理,切实将收储库点的管理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收储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也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委托收储企业及其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要求正常出库。如出现“出库难”问题,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情况应及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通报;不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对委托收储库点拖延阻挠出库、提高并额外收取出库费、提供质价不符信息等违规行为,由地方粮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有关规定承担起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收储库点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受理并核查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农业发展银行对粮款支付违规企业要给予信贷制裁。

  对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在收购、验收、储存、出库过程中因违规收购、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造成损失的,属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和赔付,由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追缴收购资金和已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属中粮、中纺、中航等中央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和赔付,由所属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追缴收购资金和已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属其他收储库点的,特别是2013年国家临储玉米分贷的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追缴收购资金和已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造成的损失用当事企业的保证金和其他担保资产进行赔付,赔付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追缴。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规企业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中储粮分公司要追究直属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中粮、中纺、中航等中央企业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社会企业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直至禁止其从事政策性业务。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会商解决收储和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机制。政策性粮食收储执行主体承担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此前提下,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各级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系统,以及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及其库点进行全方位的巡查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要求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好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随机抽查,将监督检查工作延伸到每个收储库点,层层传导压力,全面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制定并实施收购检查工作方案,强化人员、物质装备和工作经费等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完善检查工作日志,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将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纳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监管。

  (三)加强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督查,指导和督促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粮食购销市场的监管责任,直接组织对重大举报案件的核查处理,严格做到规范文明公正廉洁执法。对因失察或执法出现严重偏差而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对重点地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落实经费保障。执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支出的监管费用从中央财政按年对中储粮总公司包干的保管费用补贴中列支。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省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确保监管经费足额到位,专项用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库存监管,严禁挪用。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监管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国家政策性粮食监管经费的,将依据党纪政纪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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