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369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5-11-17 点击:969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2-12-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稽[2012]36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药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标识为五日牌减肥茶(原名:五日减肥茶)等4个保健食品(详见附件)在媒体上长期大量刊播严重违法广告,经多次告诫、查处仍继续发布,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为严厉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述4个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告发布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七个一律”整治要求,对上述保健食品在行政区域内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责令企业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发布同样版面(电视频道)更正启事 (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见附件)。各省(区、市)要加大对上述产品广告的监测,发现其他媒体发布的违法广告,一并按上述要求处理。同时要加大对行政区域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验。

  二、被暂停销售的产品如拟恢复销售,企业必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发布更正启示的媒体原件(电视光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处罚的决定书原件。广告发布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可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行政区域的销售。广告发布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将恢复销售的决定及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三、广告审批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收回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加大对其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如生产现场不在本行政区域,则请企业所在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相关报纸电视违法广告事实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网(网址 http://10.64.0.35)进行查询。

  附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保健食品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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