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更新时间:2015-10-23 点击:2045
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优化绿色食品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畜禽水产品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按照“方便企业、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中心对现行的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证书管理、标志使用的有关制度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申报绿色食品
(一)总公司或子公司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实施审查。
(二)“总公司+分公司”可作为申请人,按审查程序实施审查,分公司不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
(三)总公司可作为统一申请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其加工场所,与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总公司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统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审查程序实施审查。跨省(区)的现场检查由中心统一协调;若同一产品由多家子公司或分公司生产,应分别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抽样检测。
总公司申请加工场所增加、变更或减少的,应由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报中心审批。
(四)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1.以总公司名义统一申报绿色食品,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受委托方,总公司获证后如需使用统一的包装,可在包装上统一使用总公司的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同时标注总公司和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名称,向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明示不同的生产商。
2.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别申报绿色食品并领取证书,如需使用统一的包装,在绿色食品标志图形、文字下方可不标注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而在包装上的其他位置同时标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具体名称及其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区分不同的生产商。
二、增报绿色食品产品或产量
(一)申请审查
增报是指企业在已获证产品的基础上,申请在其他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增加已获证产品产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申报已获证产品的同类多品种产品;
2.申报与已获证产品产自相同生产区域的非同类多品种产品,包括:种植区域相同,生产管理模式相同的农林产品;捕捞水域相同,非人工投喂模式的水产品;加工场所相同,原料来源相同,加工工艺略有不同的产品;
3.已获证产品总产量保持不变,将其拆分为多个商标或产品名称的产品;
4.增加已获证产品的产量。
企业可在标志使用期间,根据上述产品增报的情形提交相关材料,经检查员现场检查,省级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报中心审批。企业也可在续展时提出申请。当生产区域扩大、变更或增报非同类多品种产品时,应进行产品抽样检测,并视情况进行环境检测。
(二)颁证
1.在标志使用期间,增报产品可按初次申报产品办理颁证手续,亦可将原获证产品提前续展,并与增报产品同时颁证,如可归为系列产品,则按系列产品核定收费。
2.在标志使用期间,在已获证产品上增加产量的,按证书变更办理。
三、申报绿色食品畜禽、水产分割肉产品
(一)申请审查
在标志使用期间,企业在已获证产品产量不变的基础上,增报同类畜禽、水产分割肉产品的,应提交申请书、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和绿色食品证书原件,经检查员现场检查并由省级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报中心审批即可。企业也可在续展时提出申请。
(二)费用核定
申报同类绿色食品畜禽、水产分割肉产品,认证费按一个产品核定,标志使用费从第6个产品开始减半收取。
请各地绿办(中心)将本《通知》精神面向企业积极进行宣传、解释和说明,主动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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