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莲雾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5-09-30 点击:124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5-08-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合作部关于泰国鲜食莲雾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鲜食莲雾(Syzygium samarangense),以下简称莲雾。英文名:rose 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泰国莲雾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的莲雾果园、包装厂须经泰国农业合作部(以下简称"MOAC")注册。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开始前,由MOAC向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提供。莲雾果园、包装厂名单可在AQSIQ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二)橘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三)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

  (四)蛀果蛾类害虫Meridarchis spp.。

  (五)粉蚧类害虫Pseudococcidae spp.。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莲雾果园应通过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认证,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以确保果实不受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针对这些检疫性有害生物,需采取议定书中所列明的管理措施(包括果实套袋)。

  2. 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对中国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调查记录,及实施的化学和生物防治记录。监测和调查须由MOAC经过培训的官员实施。

  3. 应AQSIQ要求,MOAC将向AQSIQ提供上述所提到的有害生物监控的程序和结果以及IPM计划。一旦在监控期间发现中国所关注的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第五条以外的有害生物),MOAC应立即通知AQSIQ并提供包括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的信息。

  4. 莲雾中的农药和化学药剂残留不得超过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如中国未设定相关标准,经MOAC和AQSIQ同意,可参照Codex标准。

  (二)包装厂管理。

  莲雾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OAC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中,莲雾须经挑拣、分级和检查,以保证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装好的莲雾应立即存储在一个封闭的区域,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容器选用塑料篮的,需用两层厚的褐色或白色纸铺垫四周,包括顶部;选用纸盒的,纸盒上的通风孔需用30目防虫纱网进行封孔。

  2. 每个包装容器上应用英文标注出口商名称、水果种类、包装厂名称及其注册号、果园名称及其注册号,并用中文和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见附件)。

  (四)出口前检疫。

  MOAC应对整批货物按4%进行抽样检查,并至少对抽样果的20%进行剖果检查。两年后,如未发现不合格情况,抽样率将调整为3%。

  在检查中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同时,MOAC将暂停相关的果园和包装厂出口,调查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MOAC将应AQSIQ要求提供整改措施的效果。

  (五)证明文件要求。

  经检验检疫符合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本议定书要求的,MOAC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中注明果园、包装厂注册信息。植物检疫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莲雾符合《关于泰国鲜食莲雾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明文件核查。

  1. 核查泰国输华莲雾是否附有AQSIQ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泰国输华莲雾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输入。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则该批莲雾不准输入。

  (二)发现有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则该批莲雾不准输入。

  (三)如发现第五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AQSIQ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

  (四)对于发现的卫生和植物检疫问题,AQSIQ将发布预警并通报MOAC。期间,AQSIQ将采取暂停相应果园和包装厂措施。MOAC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并向AQSIQ提供,以便AQSIQ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如输华莲雾多次出现不符合议定书情况,AQSIQ和MOAC将密切联系解决相关问题。

  九、预检

  正式贸易恢复后,AQSIQ可根据情况派两名检疫官员赴泰国检查泰国莲雾输华检验检疫体系。检查的日程安排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赴泰国审查及预检所需费用由泰方承担。

  十、回顾性审查

  (一)根据贸易中泰国莲雾截获情况,AQSIQ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OAC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二)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AQSIQ将在贸易恢复后5年对本莲雾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泰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双方同意,对议定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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