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希腊和俄罗斯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2015年第111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5-09-30 点击:927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5-09-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5年第111号
实施日期: 2015-09-2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5年8月21日,希腊农村发展与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 8月18日,东马奇顿和色雷斯大区(Anatoliki Makedonia Kai Thraki)的2家农场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97头牛,其中14头发病。

  2015年9月3日,俄罗斯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7月7日,达吉斯坦共和国(Respublika Dagestan)的2座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涉及的易感动物为牛,总数不详,其中39头发病,3头死亡,销毁5头。

  为防止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俄罗斯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希腊、俄罗斯进口牛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希腊、俄罗斯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希腊、俄罗斯的牛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希腊、俄罗斯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希腊、俄罗斯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 部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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