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9-28 点击:758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5-09-28
失效/废止日期: 2015-10-29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规范食品进口活动,加强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起草了《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现将《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10月29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公众参与”栏目、“草案意见征询”子栏目,点击《关于对<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查看相关文件并在页面下方“草案意见征集”栏中提交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spj3@aqsiq.gov.cn。

  3.发送信件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三处,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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