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质检质[2015]296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5-08-21 点击:923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5-07-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质检质[2015]296号
实施日期: 2015-07-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小型微型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小型微型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产品质量不稳定等问题仍然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质检系统的职能优势,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激发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活力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清理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缩短小型微型企业入市周期。

  (二)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依照《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要求,暂停征收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执行降低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检验检测、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弥补、保障各类收费成本支出。

  二、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型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三)全面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劳动者的素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质量人才培训专项资金,发挥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质量和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工人的教育和培训。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管理小组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提高企业一线员工的质量素质和能力。

  (四)全面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各类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应用先进管理方法和先进标准,引导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地方政府质量激励制度,探索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质量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组织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五)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和公开,增强企业提升质量的内生动力。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督促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加强质量考核,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加快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在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责任追溯。

  三、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

  (六)帮扶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支持和帮助小型微型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提升产品标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标准化意识和能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计量检测保证能力建设,夯实计量基础。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依托地方政府政策指导、产业集群发展方向和企业实际需求,指导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建立检验检测实验室,完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七)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依托技术标准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积极开展标准咨询服务。加大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监测力度,及时向小型微型企业通报和解读国内外新技术法规和标准。开放国家计量基标准体系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计量技术支撑和服务。加强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区域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检验检测服务。鼓励更多小型微型企业以质量安全示范区为载体,积极参与质量技术问题攻关。鼓励更多符合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参与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研究和示范应用。

  (八)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将技术和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鼓励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各级各类知名品牌示范区支持区内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质量改进活动,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四、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九)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质量突出问题,加大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依法开展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将拒绝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逾期不改的,以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小型微型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加大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帮助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动从制造、生产环节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发动各方力量,共同防范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十一)加大执法打假工作力度。加大对无证制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违法违规企业的执法查处力度。严肃查办制假售假案件,特别是对危害公共安全、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质量违法行为,经济上重罚,法律上严惩,直至将其清除出市场,建立公平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十二)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引领并培育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者发布质量诚信报告、质量承诺,开展诚信计量自我示范等活动。加快完善覆盖小型微型企业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逐步推进质量信用信息部门共享和社会公开。加快完善质量失信惩戒制度,将制售假冒伪劣等严重违法违规的小型微型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曝光,优化质量发展环境。

  五、进一步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对外贸易

  (十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化服务。推进无纸化报检和通关,推进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推进检验检疫窗口标准化建设和集中查验建设,加强窗口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实行24小时预约报检和“5+2”工作模式,提高出入境货物口岸通行速度。以分类分级监管为手段,对质量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稳定的小微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出口产品抽查比例。引导小型微型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使出口货物享受双多边优惠贸易安排及自贸区成员方关税减免待遇。

  (十四)积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联动政府职能部门、技术机构等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符合国际市场准入要求的技术改造、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市场开拓、认证检测、品牌建设、对外推荐注册等配套咨询服务工作。组织认证机构加大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认证国际互认制度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认证国际多边互认体系效能,助推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走出去。

  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研究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资金保障,细化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推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水平,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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