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776号(商贸旅游类082号)提案答复的函(食药监函[2015]138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5-08-17 点击:853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5-07-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函[2015]138号
实施日期: 2015-07-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王树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根据企业需要发放相关证件副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提案交由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和我局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局职能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加强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是做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环节,对提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您在提案中提到,企业有时需要在同一时间多个地点使用许可证副本,由于企业生产许可证只有一个副本原件,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研究。经了解,目前企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通常只需要提供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即可正常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考虑到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携带副本原件不但不方便,在丢失后还会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在政府网站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信息进行公示,查询企业有关许可的相关信息在网络上进行应该更为简便、高效。2014年,我局在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过程中,曾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充分讨论。考虑企业一般均持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未设置副本。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企业也未对取消许可证的副本提出不同意见。

  此外,按照规定,在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的许可证书上,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录在许可证副本上。如企业自持多个副本,一旦许可证登载事项发生变更,必须及时对多个副本同时作变更记录,一定程度上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容易造成遗漏,导致多个副本不一致的情况。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并鼓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电子证书等方式改进许可证书管理,提升行政许可效能和服务企业水平。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积极研究改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数据库建设,加强许可监管信息化管理,实现全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互联互通,便于社会查询。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一司,(010)8833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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