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 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91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5-08-11 点击:1721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5-07-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5年第91号
实施日期: 2015-07-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保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的统一性、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签发证单、文字规范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单种类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

  二、证书文字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时,除按质检总局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证明栏中证书文字统一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38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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