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05号建议的答复(食药监[2015]120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5-08-07 点击:897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5-07-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2015]120号
实施日期: 2015-07-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刘曙光等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食品农产品安全公共平台”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食品农产品安全公共平台建设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5〕16号)明确要求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十二五”期间,我局已与农业部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调机制,并分别牵头两个平台建设。

  我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牵头工信、商务、卫生计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快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该项目按照立足长远、解决急需的原则,充分考虑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需求,采取分期建设的方式,集中解决当前突出的问题,同时为长远建设留有空间。在发展改革委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积极合作下,我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签署了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协议书,编制了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及建议书,2014年底通过专家论证。按照专家意见和工作程序,今年年初,我局起草了报送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的文件,目前正会签各相关部门,争取尽快完成立项。待资金下达后,按照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由各部门分头建设,力争早日投入使用。

  农业部正在建设全链条、扁平化、高参与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产品“责任主体有备案、生产过程有记录、主体责任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踪、风险隐患可识别、监管信息可共享”的全过程追溯管理模式。目前该项目已通过发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审批,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下一步,农业部将加快平台建设步伐,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开展追溯管理试点。

  二、关于对“中国食品谷”项目予以重点关注支持

  商务部已将潍坊市列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自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开展以来,潍坊市抓紧落实创建方案,创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效果。自2013年起,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框架下,海关总署先后在郑州等多个城市启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试行跨境电子商务一般出口等业务。潍坊市政府可向海关总署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商务部将继续对潍坊市电子商务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目前,福建福州(含平潭)、江苏昆山两地正在积极推进成立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待实验区正式成立运行一段时间,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商务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台办等有关部门研究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并根据潍坊市对台经贸实际情况,积极考虑将潍坊市纳入试点。

  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010)6309875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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