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白酒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65号)

更新时间:2015-07-22 点击:2603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7-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65号
实施日期: 2015-07-0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白酒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安监文〔2015〕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白酒制造业是我国的传统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属于“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门类。鉴于白酒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性,以及其生产工艺、安全现状与实际管理方面的特点,将白酒制造企业暂纳入轻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

  请你局高度重视白酒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本地区白酒制造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储罐区消防等各项安全措施,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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