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原料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5]26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5-03-19 点击:1318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2-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政函[2015]2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宁波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对瑞可旺丰年虫等产品如何定性和处罚的 请示》(甬农〔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来函所述瑞可旺丰年虫等产品属于《饲料原料目录》中单一饲料以外的饲料原料,不属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整的饲料范围;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不适用《条例》。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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