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5]8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5-03-02 点击:1184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2-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质[2015]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加强兽药残留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残留监控水平,我部将组织开展2015年度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一)鸡肉中环丙沙星、恩诺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等四种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推荐检测方法: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二)猪肝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残留检测。推荐检测方法: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二、参加单位

  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安徽、江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市)兽药监察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饲料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华中农业大学)。所有单位参加第一项验证项目,配置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的单位还应参加第二项验证项目。其他省(区、市)兽药监察所和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5〕8号)要求参加能力验证。

  三、组织实施

  我部兽医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国兽医

  药品监察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具体实施工作。考核样品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备,统一编号。参加考核的单位集中领取样品,随机抽取。每个考核项目发放一份平行的考核样品。领样后96小时内报送检测结果。

  四、样品制备、验证与保存

  (一)样品制备

  自备猪肝、鸡肉样品,均质后检测确认不含待测药物,将样品分装,添加标准溶液密封制得。

  (二)均匀性和稳定性试验

  考核样品为空白添加样品,不进行均匀性试验。样品制备后于-20℃保存,采用t-检验法对制备后样品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三)储存和运输

  样品在-20℃以下保存。领取样品时,采用泡沫箱加冰袋。

  五、结果判定标准

  考核结果判定标准根据以下3方面综合判定。任一项不合格者均判为不合格。

  (一)回收率情况

  β-受体激动剂回收率范围在70%-120%之间为合格,超出该范围为不合格。氟喹诺酮类药物回收率范围在60%-100%之间为合格,超出该范围为不合格。

  (二)药物定性情况

  药物定性正确判为合格,定性错误判为不合格。

  (三)原始记录情况

  原始记录与结果不对应者判为不合格。

  六、进度安排

  (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请填写《2015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1),于2015年4月17日前将电子版发至pharhejia@163.com。

  (二)领样。2015年4月21日,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到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化药楼500室集中领取样品。

  (三)检测。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在领取样品后96个小时内完成检测,并按规定格式(附件2)填报检测结果。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电子版发至pharhejia@163.com。随后将检测结果、原始检验记录及相关谱图等一并寄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四)结果分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2周内完成检测结果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2015年5月组织召开能力验证结果评议会,并将所有省(区、市)兽药监察所和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五)补验考核。2015年6月,根据第一次考核情况,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能力验证补验考核,考核时限、结果报送与统计分析等要求同第一次考核。7月底前将能力验证补验考核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本通知未尽事宜,能力验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系。

  联 系 人:王鹤佳、孙雷

  电话:010-62103656、010-62103654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安全评价室

  邮编:100081

  附件:

    1.2015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2.2015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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