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统一各地广告审查专用章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4]206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1038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12-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稽[2014]206号
实施日期: 2015-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随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的调整变化,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已全部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各地原有的广告审查专用章已不适合现有工作需要,而且部分地区使用的广告审查专用章存在名称、规格和形状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总局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使用新的广告审查专用章,原广告审查专用章同时废止。新的广告审查专用章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

  新的广告审查专用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为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名称,后段自左而右横排为广告审查专用章字样(式样见附件)。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广告审查专用章的管理,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依法严格审查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使用原广告审查专用章签发的证明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附件:广告审查专用章式样图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17日

  附件

  广告审查专用章式样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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