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英国、荷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128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4-12-18 点击:1067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4-11-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4年第128号
实施日期: 2014-11-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4年11月16日,荷兰乌得勒支省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2014年11月17日,英国约克郡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荷兰输入禽类及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英国、荷兰进口禽类及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英国、荷兰的禽类及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英国、荷兰的禽类及相关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英国、荷兰的禽类及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英国、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 业 部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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