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12-08 点击:888
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北京市农产品安全办),北京市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天津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部中心决定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直辖市地区蔬菜、水果、食用菌、猪肉、禽蛋等重点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跟踪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范围
北京、天津等2市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车间、仓库及主要销售点。
二、抽检产品
种植业:蔬菜、水果、食用菌(鲜)等。
畜牧业:猪肉、禽肉。
三、抽样及检测判定
(一)抽样
抽样应依据《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NY/T5344)规定进行。抽样单统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跟踪监测抽样单》(见附表1)。
(二)检测与判定
检测、判定执行《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依据表>的通知》(农办质[2013]20号)。所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四、结果反馈
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5日内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检验结果通知单》(附表2)和《检验报告》分别寄送受检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如有检测不合格样品,检测机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通报部中心,并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检验结果通知单》(附表2)和《检验报告》寄送或传真至受检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五、异议处理与复检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部中心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检测机构。逾期未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部中心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复检工作由中心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报送部中心,并抄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六、跟踪监测工作安排
各检测机构根据承担任务的地域、抽样数量、产品上市季节等及时与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联系,合理安排抽检时间和受检单位。各省(市、区)抽检样品数不得低于下表所列数目:
序号 | 省份 | 产品种类 | 样品数量(个) | 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 |
1 | 北京 | 种植业产品 | 35 | 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畜牧业产品 | 10 | |||
天津 | 种植业产品 | 35 | ||
畜牧业产品 | 10 | |||
合计 | 90 |
七、跟踪监测时间安排
承担跟踪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务必于2015年春节前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并将检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汇总表(含电子版)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送部中心。
八、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要求
(一)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结果总体概况。
2.检测结果分析
(1)不同检测项目残留量检测结果比较(附表4)。
(2)不同抽样环节残留量检测结果比较(附表5)。
(3)不同产品种类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附表6)。
3.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4.对策措施建议。
(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结果统计表》(附表3)
九、注意事项
(一)跟踪监测工作全过程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7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安办【2012】28号)等相关规定。
(二)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由受检单位签字、盖章。如受检单位因故无法签字、盖章,由当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此抽样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三)抽样后,样品在当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受检单位的协同下,由检测单位带回制样封存,并由相关部门和受检单位确认。
(四)不合格产品的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请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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