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推进无纸化报检的公告(2014年第124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4-11-27 点击:862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4-1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4年第124号
实施日期: 2015-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改进检验检疫监管和服务,提高口岸通行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质检总局决定推进无纸化报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纸化报检

  无纸化报检是指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货物风险分析,企业可通过简化纸质报检随附单证、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平台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等进行报检的方式。

  二、实施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B级及以上的企业,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等。

  三、实施方式

  (一)报检单证简化。

  单证自存。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单证,由企业自行建档保存,报检时提交电子数据,免于提交纸质单证。

  单证备案。符合性声明、第三方检测报告、加工贸易合同等多次使用的随附单证,首次报检时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单证有效期内再次报检时免于提交。

  信息核查。可通过信息化系统核查的许可/备案单证、双边质检无纸化合作项下的证书,报检时只需申报单证名称及号码。

  (二)报检单证电子化。

  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报检时可免于提交纸质单证。

  四、实施要求

  (一)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无纸化报检方式。选择无纸化报检方式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作出书面承诺。

  (二)企业提交的电子数据应真实、准确,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企业应建立完善、有效、可追溯的报检档案管理制度。

  (四)代理报检企业选择无纸化报检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都应符合无纸化报检的要求。

  (五)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审核纸质单证或调阅报检档案的,企业应积极配合。

  (六)涉及许可证件、国外官方证书,但未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进出口货物,暂不实施无纸化报检。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质检总局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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