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4]199号)

更新时间:2014-11-20 点击:968

发布单位:工商总局
发布日期: 2014-11-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工商个字[2014]19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相关文件要求,现将《2014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工商总局

  2014年11月14日

  2014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印发的《2014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考评各地2014年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现就做好2014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评内容和标准

  对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包括开展工作的主要情况和工作主要成效。检查考核总分为100分,对每个项目只加分、不扣分,以考核分值换算成当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标准分。具体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开展工作的主要情况(70分)。

  1.制定有关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相关办法的,得10分。

  2.落实中央综治办和工商总局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并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相结合的,得5分。

  3.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经验、做法得到中央综治办、工商总局肯定或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表扬的,得5分。

  4.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办公室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方案,积极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职责的,得10分。

  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对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有部署、有检查,了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证无照经营情况,结合部门职责,提出处置意见的,得10分。

  6.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沟通顺畅,充分运用抄告平台、信息通报及时,督察制度健全,加强属地监管,对挂牌督办、通报、督察等处置及时、得当、整治效果明显的,得10分。

  7.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上报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相关统计报表、重大案件、事件和其他有关信息的,得5分。

  8.工作中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通过行政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前置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对于不具备条件的,积极帮助经营者创造符合办证办照的条件的,得5分。

  9.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的,得5分。

  10.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线索,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查实处理的,得5分。

  (二)工作主要成效(30分)。

  11.没有发生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得10分。

  12.没有发生无证无照经营人员暴力抗法事件的,或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但当场得到有效处置的,得8分。

  13.同一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比例低于上一年度的,得7分。

  14.同一辖区内的亮照率达到或超过95%的,得5分。

  二、考评程序

  (一)自评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考评内容和标准,自行组织考评,并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自评情况及评分结果书面报送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综合考评。工商总局将于2015年2月中下旬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及各地自评情况,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三、工作要求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分别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州、盟)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省级综合治理考核。在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整体进展、成效、问题、部门责任落实及下一步工作重点等作出科学评估和总结通报。对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依法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全国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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