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4-10-29 点击:13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准确掌握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情况,加强中华老字号品牌管理,商务部对2011年启用的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http://zhlzh.mofcom.gov.cn,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网)进行了升级改造,并于2014年8月份组织部分地区进行了测试,现正式上线运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改发[2008]104号)以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22号)相关要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老字号档案、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建立企业变更备案制度,实现对中华老字号的规范管理。建设中华老字号网,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老字号电子档案建设、信息变更在线备案、企业经营情况报送等工作,并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老字号、体验老字号、监督老字号。
二、主要功能
(一)建立企业电子档案。以电子化方式对中华老字号发展史料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健全中华老字号档案,并向社会提供老字号企业信息公开查询。中华老字号企业负责如实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企业经营情况报送。中华老字号企业需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系统上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汇总本地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情况,向商务部报送上年度当地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报告。
(三)企业信息变更备案。中华老字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法人、企业实际控制权、企业灭失以及企业注册商标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30日内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老字号形象展示宣传。集中收集、发布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动态,展示中华老字号企业、产品、传统技艺、掌门人、传承人形象,介绍老字号博物馆、老字号街区、老字号出版物及影视作品等,及时公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方老字号,为社会各界了解和关注老字号搭建平台。中华老字号企业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向商务部报送相关情况,商务部将择优在中华老字号网公开展示。
(五)老字号品牌快速维权。会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辟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重大侵权案件“快速维权通道”,对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跨省(区、市)发生的案件,经中华老字号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步核实后,由商务部选择侵权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作为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案件来督办。此外,网站还将适时开通“中华老字号商品防伪验证”通道,维护消费者权益。
(六)公众留言处理。接受社会公众对老字号工作、老字号企业经营行为等提出的建议、意见,请有关各方及时答复。在不涉及企业秘密和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相关答复情况在中华老字号网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布置,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并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信息,充分运用中华老字号网开展老字号相关工作。已成立老字号协会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做好企业报送的组织和辅导工作。
(二)中华老字号企业要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指派专人(即企业基本信息中的联系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如实、及时填报业务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材料,妥善管理本企业账户、密码,防止发生非法使用系统及泄露系统信息事件。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当地中华老字号企业于2014年11月28日前填报企业档案相关信息,并于2014年12月12日前完成审核工作。
(四)受系统升级影响,2013年度经营情况、此前年度发生的信息变更备案等未按时完成报送,请中华老字号企业于2014年11月28日前统一完成报送,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4年12月19日前完成审核工作。今后,经营情况报送、信息变更备案等工作仍按原时间要求执行。
(五)老字号形象展示、重大侵权案件可随时报商务部。
(六)系统使用手册、登陆账号信息等,请在中华老字号网下载并及时修改密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流通发展司)反馈,技术问题请直接咨询技术支持人员。
商务部将对各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联系方式:流通发展司 赵涛 李泽平
电话:010-85093768 85093775
传真:010-85093767
技术支持 郑恺 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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