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08-04 点击: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有关粮食科研院所、高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和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的通知》(中宣发〔2014〕21号)精神,大力促进节粮减损反对粮食浪费,现通知如下:
一、把促进节粮减损反对粮食浪费作为粮食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能职责履行好、落实好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但是,当前粮食产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问题突出。大力促进节粮减损反对粮食浪费,是新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增加粮食有效供给的迫切需要,是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全面实施“粮安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各级粮食部门肩负的光荣使命和政治责任。
各级粮食部门要把促进节粮减损反对粮食浪费作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不懈的重要职能职责,列入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把国家赋予粮食部门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职责任务落到实处。要大力弘扬创业、创新、节俭、奉献的“四无粮仓”精神和“宁流千滴汗、不坏一粒粮”的光荣传统,切实抓好粮食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节粮减损。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和指导,突出抓好薄弱环节和重点单位的节粮减损工作,全面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努力形成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科学健康的粮食流通方式和消费模式,尽快建立起政府主导、需求牵引、全民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节粮减损新机制,确保节粮减损反对粮食浪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有效减少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粮食损失浪费
(一)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促进农民减损增收。粮食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及时收购农民余粮,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大力实施“粮食产后服务工程”,为售粮农民提供粮食烘干、清理除杂等服务,指导和帮助农民搞好因灾受损粮食的晾晒整理,积极扩大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规模和范围,大力研制推广储粮新装具,为农户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尽快启动实施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农户科学储粮试点,东北地区要加快解决“地趴粮”霉变问题,努力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
(二)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仓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加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力度,加快修复“危仓老库”,抓紧解决粮食收储能力不足问题。积极推广应用节粮减损提质增效新技术、现代粮仓建设技术和物流技术,储粮“四合一”升级新技术,扎实推进“智能粮库”建设,尽快提升科学储粮减损能力。坚持制度管粮和技术管粮相结合,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制度标准,落实储粮质量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储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卫生安全。督促指导粮食企业切实做好入库粮食的除杂整理和分类储存保管,提高入库粮食质量,杜绝霉粮坏粮事故。要持续深入开展“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仓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仓储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
(三)抓好粮食运输环节减损。积极争取交通、铁路等部门支持,大力发展原粮“四散”(散装、散运、散卸、散存)运输,加快粮食大型装(卸)车点建设。加快推广散粮汽车、内河船舶等新型专用运输工具和散粮、成品粮集装箱(袋)、面粉散运专用车等集装运输装备及配套装卸设备。提高粮食物流调运科学管理水平,优化线路,简化运输环节,缩短运输周期,避免粮食运输装卸中的洒漏、受潮、霉变和污染,减少粮食运输环节损失损耗。
(四)切实解决成品粮过度加工问题。会同质检等部门加强粮食加工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粮油适度加工标准体系,防止过度加工造成粮源损失和营养流失。推进粮油加工业节粮减损行动,实施千家重点加工企业出品率提升计划,推广高效低耗新技术,发展既有利于营养健康又节约粮油的新产品,提高粮油加工和转化利用率。加快淘汰高耗粮、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推进粮油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提高饲料营养价值和加工转化率。
(五)促进餐饮消费环节节粮减损。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加快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根据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安全可靠、营养健康的“放心粮油主食”产品。积极配合商务等部门,引导消费者节约用粮、科学消费、文明消费,普及“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常识,鼓励餐饮企业发展大众餐饮,推行商务餐分餐制和可选择套餐。倡导文明餐桌和“光盘”行动,督促指导餐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张贴爱惜粮食、禁止浪费提示牌,提醒消费者杜绝餐桌浪费。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行为。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鼓励家庭节约用餐。
(六)强化节粮减损科技支撑。在粮食流通各环节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情况调查,制定节粮减损具体措施。国家粮食局将通过粮食公益科研专项设立重点项目,组织研究制定科学的调查方法标准,建立用粮节粮调查、成效评估信息平台和监测机制,组织各地积极开展调查和数据采样工作。国家粮食局还将会同科技部组织实施节粮减损科技行动计划,集中力量组织研发集成一批节粮减损关键技术;会同质检部门制订或修订节粮节能智能化新技术装备、粮食储存、运输损耗定额标准,成品粮储备保质期标准,加工转化和粮食包装物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各地要按照国家局和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粮食科研院所、高校等要加紧研发节粮减损新科技,积极参与爱粮节粮推进活动,为促进节粮减损反对粮食浪费提供科技支撑。
三、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活动
(一)开展“节约一粒粮”公益宣传。各级粮食部门要大力开展节俭养德和“节约一粒粮行动”。加强粮情和节粮宣传教育,创新宣传内容和载体,推出一批公众喜爱的爱粮节粮科普读物、口袋书、宣传册、招贴画、公益广告、微电影等,增强爱粮节粮宣传的群众性、广泛性和趣味性,普及粮食安全、科学节粮和用粮知识。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合作,在飞机、火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醒目位置张贴爱粮节粮公益宣传画,开通“爱粮节粮”网络信息平台,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组织好“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等专题宣传活动。会同宣传、发展改革、农业、商务、科技、财政、交通运输、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好“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放心粮油宣传日”等宣传活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借助媒体宣传渠道,运用主题展、经验交流、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推广节粮示范企业、示范家庭、示范学校等典型经验。会同中国科协开展“爱粮节粮优秀科普作品”推介、科普教育培训推广活动。
(三)深入开展“爱粮节粮”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军营、进食堂等行动。会同妇联组织、民政部门等,以社区、家庭为单位,广泛开展家庭节粮科普活动、“节粮小窍门”征集活动及节粮知识竞赛,有效推广家庭科学购粮、科学存粮和科学用粮,推荐评选“爱粮之家”和“节粮主妇”。组织编印节粮减损《主妇手册》《学生手册》《饭店厨师手册》《食堂单位手册》等。会同教育部门强化爱粮节粮教育从“娃娃”抓起的意识,参与“校园营养师培训计划”,积极推进“爱粮节粮”进课堂、进课本。认真开展“节粮节能节水”行动以及各种节粮体验活动。继续创建全国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爱粮节粮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军营储粮新技术成果运用,提高拥军服务科技含量,建立“粮油科技进军营”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军营全覆盖,不断提高军粮供应服务水平。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进单位食堂节粮,倡导按需取用,杜绝浪费。在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食堂探索实行节粮巡查员制度,制止浪费粮食的行为。
(四)推动“青年志愿者”爱粮节粮宣传。会同共青团组织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爱粮节粮青年志愿者行动计划”,组织以青年粮食职工为主体的青年志愿者走进社区、家庭、学校和酒店餐厅等场所,采取宣讲节粮常识、发放节粮提示卡、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开展爱粮节粮宣传。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与共青团组织的联系合作,积极推动成立当地“爱粮节粮青年志愿者协会”,建立青年志愿者队伍。
四、加强节粮减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粮减损反对粮食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研究提出节粮减损行动实施方案,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将爱粮节粮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粮食法》立法进程,抓紧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节粮减损作出规定,明确奖惩措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节粮减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节粮减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扬。对粮食流通各环节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导致粮食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窗口单位、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巡视检查,评估节粮成效。
(三)积极推行节粮减损市场化机制。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节粮减损设施建设,提高节粮减损装备和技术水平。充分调动多元市场主体、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推进节粮减损工作。涉粮企业要严格遵守节粮法规、标准及规程,严格履行《爱粮节粮自律公约》,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公开节粮信息。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要率先垂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提高节粮减损技术和管理水平。
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增强促进节粮减损反对粮食浪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和配合,扎实开展好节粮减损反对粮食浪费工作,为继续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粮食局
2014年7月31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各有关粮食批发市场:
2014年5月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各品种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力度,成交数量明显增加,销售出库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受成交库点相对集中、商务纠纷、市场变化以及异常天气等因素影响,部分库点出库进度慢、合同履约不理想,甚至出现故意拖延出库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管理工作,力争快出库多腾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竞价销售库点
中储粮总公司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竞价销售和跨省移库的库点。在安排竞价销售库点时,要优先安排交通便利、便于成交地区的粮食,并适当增加竞价销售库点(包括直属库和代储库),均衡安排销售批次,避免同一承储库点粮食集中成交,减轻其出库数量过大的压力。要协调好人力、运力,尽可能避免储备轮换、跨省移库、竞价销售等粮食出库在同一库点或铁路站点叠加。
二、及时准确公布销售标的
中储粮总公司要督促各有关分公司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确定标的,单仓销售计划安排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量。标的应包括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所在货位收购等级和近期混合扦样检验情况(包括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以及存储库点正常日出库能力、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相关粮食批发市场要加强与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的沟通协商,根据销售成交情况,及时反馈销售标的调整意见,确保提供的销售标的有利于成交、有利于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要严格按销售计划规定的时限将销售标的提供给粮食批发市场,批发市场必须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的中午之前,将交易清单在网站对外公示,以方便用粮企业参与竞买。粮食批发市场公示的交易清单,等级只显示混合扦样等级,销售底价仍按收购等级加权平均确定。
三、认真履行出库义务
买卖双方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切实履行出库义务,做好出库工作。买方自成交之日起可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应予以配合,不得强行要求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后才允许查验货物。承储库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不得违规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严格按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买方要诚实守信,自愿承担市场风险,及时交付货款。成交标的不超过500吨的企业要尽量一次性付清货款,及时履约,抓紧验货出库。
交易细则规定在库内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由买方负担。对直属库代承储库收取的,要及时足额拨付给承储库,避免承储库因费用不到位影响正常出库。
四、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
承储库必须向买方提供与公示交易清单一致的、由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承储库出具的1个月内水分检验结果。出库粮食质量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其中1个月内水分含量变化应不超过0.5个百分点。同时,要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条款规定进行增扣量,其中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对混合扦样等级与收购入库等级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库负担。
五、妥善处理商务纠纷
各有关粮食批发市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及交易细则有关规定,做好各种商务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努力降低解约、违约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协调出库纠纷,并按照职权范围及时作出买方或卖方违约等处理决定,不得擅自延长出库时间。对于买方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信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
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切实履行出库监管责任,认真执行出库监管员制度。出库监管员要对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处理各类出库纠纷,督促承储企业及时出库,不得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问题。同时要认真做好销售出库进度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出库情况,中储粮总公司每周一要将上周分地区粮食出库进度报国家粮食局(调控司)。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力督促落实辖区内粮食促销腾库有关政策。要会同中储粮分公司等有关单位督促辖区内承储库,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时组织粮食出库。要严肃查处设置障碍阻挠拖延出库,额外收取费用,出库过程中掺沙、掺水、掺杂使假,以及超标准扣水、扣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进行失信惩戒,限制从事政策性业务。各地要及时将查处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违规违纪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责任重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讲政治、敢担当,严格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成交粮食及时顺畅出库,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国家粮食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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