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部分白酒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06年第137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4-07-17 点击:1337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06-09-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06年第137号
实施日期: 2006-10-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授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部分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公告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年销售额500万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组织实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和换(发)证工作。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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