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有机茶获证企业生产加工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中绿有机[2014]24号)

更新时间:2014-05-04 点击:1065

发布单位: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发布日期: 2014-04-28
失效/废止日期: 2014-05-25
发布文号:中绿有机[2014]24号
实施日期: 2014-04-28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地绿办(中心):

  在2013年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抽检中,有我中心两家认证企业生产的有机茶被检出农残。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相关企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已被撤销,且在5年之内不能重新申报有机认证。

  为了确保有机茶认证有效性和权威性,中心决定针对有机茶获证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绿办(中心)组织本辖区内有机茶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并督促生产企业形成书面报告。自查重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茶树栽培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如:植保用品、肥料等)名称、来源、使用原因及数量;

  (二)有机地块周围是否有常规农业生产?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有机地块受到禁用物质漂移的影响?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是否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三)加工厂是否存在平行生产?如存在,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有机茶加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或与非有机茶混淆?是否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场所是否全部经过认证检查?

  (四)有机茶是否完全在证书上标明的场所内进行包装?是否将散装茶及产品包装物交由经销商进行包装?

  (五)库房是否为有机专用?如非有机专用,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仓储过程中有机茶受禁用物质污染或与非有机产品混淆?

  (六)有机产品是否加贴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二、请各地绿办(中心)于2014年5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有机茶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提交至我中心。对于不按要求完成自查工作的企业,我中心将做出暂停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理。

  联系人:高杨

  电 话:010-62114719

  传 真:010-62128419

  特此通知。

  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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