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4-14 点击:818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4-09
失效/废止日期: 2014-05-09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4-04-09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做好新形势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推进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满足新体制下监管工作需要,更好地发挥统计基础支撑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的修订工作纳入2014年立法计划。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现将起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办公室(邮编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ongji@cfda.gov.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10-88331337。

  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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