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214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4-04-14 点击:72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3-12-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214号
实施日期: 2014-02-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3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决定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相应修改:

  一、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由“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修改为“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原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详见附件1)。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暂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二、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由“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修改为“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6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三、增加“本办法附件2列明的商品仅限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出交易市场。超出规定数量的,应当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作为《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原《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删除。

  四、增加“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作为《办法》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生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