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恢复进口智利可食性禽产品及相关地区可食性猪产品的公告(2014年第31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4-04-01 点击:792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4-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4年第31号
实施日期: 2014-03-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对智利农牧局有关禽肉二噁英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和防控措施的风险评估和实地考察验证,认为智利已对该污染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采取的防控措施有效。自即日起,恢复进口智利2014年2月24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可食性禽产品及La arboleda和San Pedro地区的可食性猪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自智利进口可食性禽产品、可食性猪产品和乳品的进口商,在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智利农牧局出具的出口动物产品健康证明和无二噁英的检测报告。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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