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地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儿童鱼肝油类产品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3-17 点击:843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14-03-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针对前期监督检查中发现并由“3·15”晚会曝光的部分企业未经保健食品许可,使用普通食品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儿童鱼肝油,刻意欺诈消费者、谋取不法利益、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地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依法查处,进一步规范儿童鱼肝油类产品生产经营,切实保障儿童食品质量安全。

  一是加强对儿童鱼肝油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该类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许可生产品种范围以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鱼肝油类产品的,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公开召回产品,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查明违法产品的流向,并组织开展市场清查和处理。

  二是加强对食品企业生产儿童鱼肝油类产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获得糖果产品和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超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对普通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儿童鱼肝油类产品的,一律立即责令停产停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是加强对市场销售儿童鱼肝油类产品的执法检查。对市场销售儿童鱼肝油类产品开展全面检查,对于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儿童鱼肝油类产品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登记造册,查清问题产品的来源和流向,并进行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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