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4-02-21 点击:902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将“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执业兽医资格认定”,以及“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中的子项“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予以下放。
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决定》要求,抓紧做好后续工作的衔接落实。自《决定》发布之日起,部机关各有关司局不得再受理上述8项行政审批申请,已受理的应及时转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尽快制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办事指南,切实接好管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不出现监管真空和管理脱节,确保下放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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