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4-02-21 点击:865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02-21
失效/废止日期: 2014-03-24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4-02-2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了适应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工商总局在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3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告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f@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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