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禽屠宰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4]1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4-01-10 点击:1181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4-01-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医发[2014]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视频会议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加强对过渡期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国家和我部有关要求,在省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省、市、县三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应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安排保持一致,原则上分别于2014年6月底、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我部目前已成立农业部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领导小组,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下设综合指导、法规修订、机构人事、项目建设、业务技术等五个工作组,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也要及时成立工作组,统一领导和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根据国发〔2013〕18号文件要求,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在严格履行现有监管职责和已划入职能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与商务、公安等部门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特别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职责调整后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三、强化调研,加强督导。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后,畜牧兽医部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增加,监管链条延长,任务更重、责任更大,畜牧产业管理链条和发展内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研究此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现代畜牧业在发展理念更新、体制机制创新、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提出应对之策。特别要重点研究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的治本之策,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强化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导,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工作联络和信息畅通,自2014年1月起,实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截止上月底的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1),包括省、市、县三级职责调整相关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编制部门“三定”方案等文件材料。重大情况随时报送。各地要及时梳理总结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请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业务联系和材料报送工作,并按附件2要求填写回执,连同截止目前本省(区、市)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情况一并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卢旺 冯梁

  联系电话:010-59191854 59191430 59191855(传真)

  电子邮箱:tuzaichu@163.com

  附件:1.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统计表

  2.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联络员回执

  农业部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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