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定并公布食品添加剂酸式焦磷酸钙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3]143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1-06 点击:914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12-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2013]14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指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承担食品添加剂酸式焦磷酸钙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我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其他危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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