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国家认监委2014年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

来源: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3-10-18 点击:969

发布单位: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3-10-08
失效/废止日期: 2013-11-30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3-10-08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持续加强重点检验检测领域实验室的能力建设,保障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决定2014年继续在社会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现征集食品安全、节能减排、动植物检疫、建工建材、电器安全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申报项目相关领域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经验,具备相关的技术统计和检测技术专家,熟悉能力验证计划的操作流程;

  2.项目申报单位在该项目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具有起草、参与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验;

  3.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该检验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4.申报的能力验证项目应科学、可行,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原则上12个月以内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已经组织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5.近年来认监委已实施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参加实验室较多、效果较好的,原项目承担单位(能力验证提供者)可继续上报该项目(需在申报表中注明相关项目情况)。

  二、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三、项目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有关行业部门、协会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应事先向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并在计划结束后将有关结果上报认监委。对满足能力验证活动相关要求的,认监委将采信相关能力验证结果并纳入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专栏”和数据库。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栋、张世鹤

  电 话:010-82262733、010-82262767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zhangsh@cnca.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附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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