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美国阿肯色州和威斯康星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3年第103号联合公告)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8-13 点击:1081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3-07-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3年第103号联合公告
实施日期: 2013-07-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3年6月6日,美国阿肯色州1家肉鸡养殖场发生H7N7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7月1日,威斯康星州1家雉鸡养殖场发生H5N2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阿肯色州和威斯康星州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阿肯色州和威斯康星州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美国阿肯色州和威斯康星州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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