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

更新时间:2013-04-23 点击:1682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3-04-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3年第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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