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3-03-27 点击:8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流通领域物联网技术示范应用,加快转变流通发展方式,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要求,2013年拟新增部分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并视情况对前两批试点城市给予必要的追加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金支持的条件
(一)新增列入建设范围的城市。
1.城区人口100万以上,年财政收入10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亿元以上),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优先选择;
2.流通基础设施完善,批发市场和屠宰行业集中度高,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或“农改超”比例高;
3.当地政府主要领导重视,承诺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试点领导机构,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和后续运行维护经费;
4.在发展“农超对接”、“厂场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广冷链技术,扩大品牌化、包装化经营等方面有专门的措施和安排。
(二)申请追加资金支持的城市。
1.将城区内全部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纳入追溯体系建设范围,试点任务重,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
2.前期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任务完成较好,工作成效显著,首批试点城市基本建成追溯体系并且运行良好,第二批试点城市完成采购工作,追溯体系投入试运行;
3.前期资金管理规范,执行进度比较合理,无贪污、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新增的城市。
1.关于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申请(市政府文件),以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2.当地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包括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包括纳入试点的各个环节企业及摊位数量)、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3.项目资金计划及管理办法,包括预计投资总额、当地已落实或拟配套的资金数额、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资金额度等;
4.城市有关基础情况,包括城区人口、当地可支配的财政收入及建设追溯体系的有利条件。
(二)申请追加支持。
1.申请追加资金支持的请示,包括试点覆盖范围、计划投资总额、当地资金配套、前期资金执行情况、申请增加追加支持的理由及金额;
2.前期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各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工作安排及具体要求
(一)2013年3月29日17:00前,各省(区、市)商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申请作为2013年新增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城市,或者申请中央财政给予追加资金支持。
(二)商务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新增列入追溯体系建设范围的城市,并按照《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资金分配办法》(试行),确定新增城市的支持资金数量,以及前两批城市追加资金数量。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推荐遴选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律不予以考虑,并取消以后申报资格。商务部将按照申报材料,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城市进行考核验收。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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