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澳门检测机构承担内地食品认证检测服务实施指南(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3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3-03-14 点击:939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3-03-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3号公告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简称《CEPA补充协议九》)分别于2012年6月29日和7月2日签署,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在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方面,“在广东省试点将香港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认证服务范围放宽至食品类别”。

  为落实《CEPA补充协议九》中的上述内容,国家认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了《关于香港、澳门检测机构承担内地食品认证检测服务实施指南》,现予以发布。

  附件: 《关于香港、澳门检测机构承担内地食品认证检测服务实施指南》

  国家认监委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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