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对安吉白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公告(质检总局2004年第39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11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4-04-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4年第39号公告
实施日期: 2004-04-0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令),我局通过了对安吉白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对安吉白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安吉白茶原产地域范围以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安吉白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产区的请示》[安政文(2003)50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浙江省安吉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安吉白茶的生产加工应具备以下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条件:采自“白叶一号”茶树的鲜叶;采摘期应在春季;采用摊青、杀青、理条搓条、摊凉、初烘、焙干、整理等主要加工方法;茶叶含水量不高于5%;茶叶游离氨基酸总量不低于5%。

  安吉白茶具体的生产加工环境和技术指标要求等,应以安吉白茶国家标准为准。

  三、专用标志使用:在安吉白茶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安吉白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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