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2001年第51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379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1-02-26
失效/废止日期: 2016-08-15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2001年第51号
实施日期: 2001-02-26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第二条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至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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