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829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推进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统一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管理数据,实现相关管理环节相互衔接,我部制定了《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
经测试,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渔船检验部分)已基本研发完成,拟于近期开始试运行。为确保新、旧系统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以下简称“船检数据”)顺利衔接,实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管理数据(以下简称“捕捞许可数据”)有机统一,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数据清理范围
数据清理范围为所有海洋渔业船舶(包括远洋渔船和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清理的渔船信息为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V2.0版)中的全部渔船检验信息,包括检验发证所形成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等数据信息。
二、数据清理原则
(一)数据清理应按照现行管理权限,以省为单位,负责相关数据的清理工作。
(二)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包括非专业远洋渔船),以现行捕捞许可动态管理数据库为基础;其他渔业船舶,以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库为基础。
(三)新系统启用按照先整合导入先启用原则。
三、任务分工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二)各省(区、市)捕捞许可管理部门和各海区局负责提供现行捕捞许可动态管理数据,配合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做好数据清理工作。
(三)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远洋渔船的数据清理工作;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国内海洋渔业船舶的数据清理,并配合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做好远洋渔船的数据清理工作,重点配合做好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渔业捕捞许可数据、远洋渔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清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2009年5月31日前,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完成数据清理工作,并经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6月15日起,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有关软件公司等单位共同组成船检数据审查工作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2),对各省和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报的数据进行共同审查。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船检数据审查工作小组的审查意见,陆续开展渔业船舶检验数据整合导入、启动动态系统开始试点运行工作,具体试点省份和试点要求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试点运行工作的通知》(国渔检(体)[2009]43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详细工作方案,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责任机构名称、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方案报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备案。
(二)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要认真清理船检数据,不得借此次数据清理工作调整船长、总吨位、主机总功率和建造完工日期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确保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与船舶初次检验或经批准更新改造后检验的参数一致。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操作要点》(见附件1)进行数据清理,以确保数据准确、规范。为避免数据混乱,必要时可以暂停两个星期办理检验发证业务。
(三)非专业远洋渔船和专业远洋渔船要分别进行数据清理工作。
(四)新系统启用后,各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要停止使用原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V2.0版)办理渔船检验发证业务。
联系人:魏琨(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联系电话:010-59194364,13810082192
传真:010-59194396
E-mail:cjjtxjs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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