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农质安函[2012]79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839

发布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日期: 2012-06-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质安函[2012]79号
实施日期: 2012-06-0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我中心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地在认证申报指导和审查工作中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审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1437;传真:010-62191434。

  二Ο一二年六月五日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问题

  为推进认证审查与标志管理相衔接,申请认证(包括首次申报、扩项认证、整体认证及复查换证)时不再要求填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中“表九 申请认证产品计划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统计”的内容,但须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 (附后),按一个产品填写一份征订表方式,单独装订(一个企业同时申报多个产品的,“申请人名称”、“标识收货方”等公共部分内容无需重复填写)。各级工作机构在认证审查时,要根据申报产品产量、个体数量、最小包装规格等信息,核准“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中申请标志数量。

  二、关于“不能用标原因说明”审查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12]57号)要求,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原则上必须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现阶段对稻谷、小麦、生鲜牛乳、生猪、非包装销售的活鱼及贝类产品如不申请使用标志的,在申报材料中需提交不能使用标志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各级工作机构应结合现场检查情况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三、关于不合格申报材料处理问题

  (一)出现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全的(包括《申请书》、《认证报告》、《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报告》、《信息登录表》等表格内容、签字盖章缺漏等)。

  2.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不在有效期内或业务范围不包含申报产品事项的。

  3.申报材料填(编)写错误的(包括未按《申请书》、《信息登陆表》填写说明填写,生产操作规程及生产记录有不符合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的内容)。

  (二)以下情况须补充材料

  1.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未达到全程质量控制要求的。

  2.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生产记录不完整的。

  (三)以下情况须限时整改

  1.《现场检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客观事实的。

  2.申报材料雷同的。

  3.其他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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