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下达畜禽及蜂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8]18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835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8-05-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医发[2008]18号
实施日期: 2008-05-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动物产品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有关规定,现下达11563批次《畜禽及蜂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该计划分为核心计划(附件1)和外围计划(附件2),检测畜禽产品11463批,蜂产品100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省、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残留监控计划,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定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监控的药物品种为重点禁用兽药和常用兽药。辖区计划监控范围要紧密围绕奥运会举办城市畜禽产品供应基地。

  二、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农业大学)、上海市兽药监察所、浙江省兽药监察所、四川省兽药监察所、北京市兽药监察所、山西省兽药监察所、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福建省兽药监察所、河南省兽药监察所、山东省兽药监察所、四川省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计划检测任务。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农业部动物卫生质检中心)作为应急备选单位,必要时承担本计划检测工作。

  三、本计划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我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执行,具体检测化合物另行下发。

  四、样品抽取、检测和结果上报按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畜禽、蜂产品中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执行。

  五、为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残留监控效能,抽样和检测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

  (二)猪、牛、羊组织样品从屠宰厂抽取;鸡组织、鸡蛋样品从养殖场或屠宰厂抽取;牛奶样品从养殖场或奶站抽取。其中鸡和鸡蛋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时段,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分期分批检测方式。国家计划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辖区计划不应从国家计划采样点抽样。

  (四)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和抽样信息上报制度。检测阳性结果应在24小时内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抄送残留办。

  六、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按《操作要点》和统一格式要求,将检测结果分别报残留办和样品来源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报抽样单位。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七、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实施监控计划总结工作。

  八、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单位给予必要支持。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按规定要求完成残留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

  附件:

    1.核心计划

  2.外围计划

  3.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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