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928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8]24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品种为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包括该剂型所有规格。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一)生产企业(见附件)
1.麻黄碱原料药库存数量(单位:公斤)、生产厂家、产品批号;
2.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库存数量(不同含量规格、包装规格分别统计,下同)、产品批号;
3.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生产总量(统计时间为取得文号后至2008年底)、折合原料药数量(公斤);
4.盐酸麻黄碱注射液销售去向、数量(医疗机构、经营单位分别统计)。
(二)经营企业
1.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库存数量;
2. 采购渠道及销售去向;
3. 2008年度采购、销售数量及生产厂家。
(三)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及养殖场)
每省选定20家具一定规模、有代表性的使用单位作为调查样本,并根据调查样本预测本辖区年需求数量。
1. 年使用数量;
2. 使用对象、范围;
3. 年诊疗动物数量或养殖规模。
三、具体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资料汇总工作。应将调查内容及时通知本地相关调查企业,并监督、督促企业认真、如实填报相关资料。
(二)对存在不报或虚报问题的生产企业,在制定国家生产计划时,其有关情况将不作为参考依据,引发的后果将由企业承担。
(三)我部将对上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将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四)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向我部兽医局上报调查材料。调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农业部兽医局药政处联系,电话:010-59192849。
四、其他事项
(一)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监督检验工作。
(二)各地在调查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兽医局,触犯刑法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