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麻黄碱注射液调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8]48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928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8-12-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医[2008]48号
实施日期: 2008-12-1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8]24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品种为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包括该剂型所有规格。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一)生产企业(见附件)

  1.麻黄碱原料药库存数量(单位:公斤)、生产厂家、产品批号;

  2.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库存数量(不同含量规格、包装规格分别统计,下同)、产品批号;

  3.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生产总量(统计时间为取得文号后至2008年底)、折合原料药数量(公斤);

  4.盐酸麻黄碱注射液销售去向、数量(医疗机构、经营单位分别统计)。

  (二)经营企业

  1.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库存数量;

  2. 采购渠道及销售去向;

  3. 2008年度采购、销售数量及生产厂家。

  (三)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及养殖场)

  每省选定20家具一定规模、有代表性的使用单位作为调查样本,并根据调查样本预测本辖区年需求数量。

  1. 年使用数量;

  2. 使用对象、范围;

  3. 年诊疗动物数量或养殖规模。

  三、具体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资料汇总工作。应将调查内容及时通知本地相关调查企业,并监督、督促企业认真、如实填报相关资料。

  (二)对存在不报或虚报问题的生产企业,在制定国家生产计划时,其有关情况将不作为参考依据,引发的后果将由企业承担。

  (三)我部将对上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将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四)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向我部兽医局上报调查材料。调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农业部兽医局药政处联系,电话:010-59192849。

  四、其他事项

  (一)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监督检验工作。

  (二)各地在调查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兽医局,触犯刑法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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