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0]29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959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0-03-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渔[2010]29号
实施日期: 2010-03-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渔业工作会议和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工作座谈会精神,做好2010-2012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由农业部统一领导,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部渔船检验局和海区渔政局配合,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创建活动。

  农业部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国创建活动方案、评审窗口单位等重大事项。由部渔业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渔政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部渔船检验局和各海区渔政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二、参加范围及评选办法

  按照立足基层、服务渔民的原则,创建活动面向地(市)级及其以下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所辖执法船舶,同时向县(市、区)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倾斜。依照修订的《2010-2012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办法》(见附件)进行评选,其中未参照或纳入公务员法管理和没有独立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名称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参加评选。创建活动拟评选90个窗口单位,每年评出30个左右。

  三、工作安排

  (一)报送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于4月15日前将各地制订的新一轮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二)推荐候选单位。于8月20日前将推荐的2010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各省(区、市)和各海区渔政局分别推荐1-2个候选单位。

  (三)组织考核评审。部渔政指挥中心按照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对候选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形成报告后交领导小组集中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我部命名为“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创建活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办法》推荐执法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符合条 件的单位。

  (三)大力宣传窗口单位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学先进、赶先进、创先进的良好氛围,通过创建活动促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联系人: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督导处,杨靖、郭振华

  联系电话:010-59193103.59193101(传真)

  电子邮箱:fisheryccs@agri.gov.cn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2010-2012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评选、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关于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05]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是指积极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渔业行政执法和服务工作突出,渔民群众满意,并由农业部评选授予“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

  第三条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基层的渔业综合执法单位为重点。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考核内容

  第四条 参加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的对象为在一线执行渔业法律法规,为渔民提供办理证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等执法服务的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渔政执法、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具体为:

  (一)全国省以下的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二)在农业部登记注册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

  第五条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主要考核内容:

  (一)渔业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建设情况;

  (二)参照或纳入公务员法管理并有独立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名称情况;

  (三)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四)渔业行政执法和服务渔民工作情况;

  (五)《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和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六)渔业行政执法单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七)规范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八)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办公环境和办公设备情况;

  (九)加减分的规定。

  第六条 根据第五条 考核内容,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应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 件:

  (一)认真履行《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主体资格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参照或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执法成效显著;

  (二)创新渔业行政执法和服务渔民的方式,在办理有关渔业管理手续、渔业生产等过程中渔民得到实惠;

  (三)具备齐全的渔业行政执法设施和办公设备,工作环境整洁,便民服务设施齐备;

  (四)所属执法人员没有工作作风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属执法人员爱岗敬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廉洁,热心为渔民服务;

  (六)所辖区域渔业生产秩序良好,广大渔民对渔业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表示满意,近三年无群体性事件发生,未发生被群众实名举报经查实违规、违纪等情况。

  第七条 全国各级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评分标准各项指标建立完善的工作档案,方便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评选区划单位,采取自愿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与推荐的方式申报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渔业行政执法单位须通过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海区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船舶须通过所属的海区渔政局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二)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农业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以下称“指挥中心”)办理。海区渔政局应指导辖区内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通过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并筛选后,按分配名额推荐,报指挥中心。

  (四)申报材料

  1.申报表(申报表格式附后);

  2.证明执法主体资格、单位名称的文件材料;

  3.符合考核要求的文字材料;

  4.照片或图片资料。

  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和照片或图片资料以光盘形式上报。申报材料一式2份。

  (五)申报时间

  指挥中心接受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中旬。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按年度评选。每年度的考核时段为1年。2010年评选出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为“2010年”窗口单位,其后每年评出的窗口单位依此类推至2012年。

  (二)评选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辖区内创建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评选工作。农业部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国范围的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指挥中心督导处承担。

  (三)评选步骤。指挥中心按照创建领导小组的要求,根据第五条 的考核内容制定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考核评分标准,于考核工作前公布。评分标准可根据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逐年提高。

  评分标准公布后,全国各级渔业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当年的评分标准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自评,按第八条 的程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评选出辖区内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候选单位,在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指挥中心。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单位不列入当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范围。海区渔政局采取类似方式申报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候选单位。

  指挥中心按照创建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考核方案,对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候选单位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交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后,将合格者确定为年度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

  (四)授予称号。农业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为合格者颁发“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证书、牌匾。

  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扶持和指导辖区内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引导它们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上不断创新进取。

  第十一条 获得“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船舶应按考核评分标准继续做好各项工作,定期向指挥中心报送执法和服务工作简报,通过网站、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设立渔政执法监督电话:010-59193103,59193101,渔民和渔业管理人员可向其反映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农业部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指挥中心、海区渔政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获得“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单位的执法和服务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后报农业部,由指挥中心核实后,按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对于在申报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并暂停该单位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获得“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船舶如变更名称、变更办公地点(或巡航区域)、变动隶属关系,应逐级上报,指挥中心复查核实后提请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继续授予其荣誉称号;撤销、分立、合并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指挥中心按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为保证“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申报表

  ________________省(区、市)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要事迹简介  
         
县(市、区)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海区渔政总队或其渔政船参加评选,只须填写海区渔政局及其纪检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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