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859
为提高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技术水平,夯实建设基础,推进项目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顺利实施,我们组织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项目建设技术水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发挥预期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源[2011]164号)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县内中央财政支持的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生物质气化工程、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和农村能源服务体系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 示范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运行,推进项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优先从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发布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推荐目录》中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从《目录》外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的,所选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能提供相关检测或鉴定证明。
第五条 示范县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工艺可行、设备可靠、优化集成”的方针,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技术方案和建设模式,确保项目整体功能的实现。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六条 示范县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1)主导技术:高浓度畜禽粪污处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升流式固体床反应器(USR)、推流式厌氧反应器(PFR)等。秸秆沼气工程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竖向推流式厌氧反应器、序批式固态厌氧反应器等。反应器的设计应采用中、高温发酵,并能满足多种原料发酵需求。
(2)实施条件:沼气发酵原料充足。畜禽养殖场需达到常年存栏数3000头猪单位的粪便量、或秸秆年供应量不低于360吨、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多种混合发酵原料。沼渣沼液应优先考虑还田利用,鼓励加工生产有机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技术指标:年均池容产气率不小于0.8m3/m3·d;沼气直接入户供气,CH4含量大于55%,H2S含量小于20mg/m3;沼气提纯后供气,CH4含量大于90%。
2.生物质气化工程
(1)主导技术:生物质气化工程气炭或气炭电多联产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干馏热解工艺,气电联产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固定床或流化床气化工艺。
(2)实施条件: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年供应能力不小于400吨。
(3)技术指标:固定床和流化床的气化效率不低于72%,燃气低位热值不小于4.6MJ/Nm3;干馏热解气化工程系统能源转化效率不低于70%,燃气低位热值间接式不小于14.6MJ/Nm3,直接式不小于8.4MJ/Nm3;燃气中CO含量不大于20%,焦油含量不大于10 mg/Nm3;气化站内必须安装加臭装置和漏气报警装置。
3.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
(1)主导技术: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宜采用环模、平模成型技术。农户炊事采暖采用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灶炕,禁止推广使用炉灶分离的户用秸秆气化炉。
(2)实施条件:秸秆、木屑等农林剩余物资源,年供应能力不小于6000吨;成型设备、生物质锅炉、灶具、节能灶炕等产品,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通过省级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鉴定、评议或认定;示范县申报推广的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具或高效预制组装架空炕连灶(节能炕),应达到一定规模。
(3)技术指标:
颗粒燃料成型设备:单机产量大于1000 kg/h,主机能耗不大于60 kWh/t,成型率大于95%;易损件单次使用寿命大于300h;噪音不大于85dB,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产品直径≤25mm,长度≤直径的4倍,密度不小于1000 kg/m3,机械耐久性不小于95%。
块状燃料成型设备:单机产量大于1000 kg/h,主机能耗不大于40 kWh/t,成型率大于95%;易损件单次使用寿命大于300h;噪音不大于85dB,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产品直径或横截面的对角线长度>25mm,密度不小于800 kg/m3,机械耐久性不小于95%。
生物质炉灶炕:采暖炉热效率不小于70%,炊事采暖炉热效率不小于60%,烤火炊事炉、藏炉综合热效率不小于75%,省柴灶热效率不小于35%,高效预制组装架空炕连灶综合热效率不小于70%,生物质锅炉热效率不小于75%。
环保指标:烟气中CO平均排放浓度小于0.2%,SO2平均排放浓度小于30mg/m3,烟尘排放平均浓度小于50mg/m3,林格曼烟气黑度小于1级。
第七条 示范县各项工程建设内容详见附1。
第八条 其他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用适合当地资源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传统能源,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除外)。具体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和示范县主要建设内容的现代农村能源服务网络,重点开展能源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执业资格
第十条 承担示范县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经营范围内承揽项目。
第十一条 示范县项目建设用工应坚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沼气生产工、沼气物管员、生物质能利用工、农村节能员(炉灶炕节能)等行业特有工种和通用工种,实行就业准入。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执业资质与职业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不允许承揽示范县建设相关项目。
第四章 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农业部加强技术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成立绿色能源示范县专家咨询服务团,对各地示范县建设中的先进技术和典型模式进行总结、鉴定和推广;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对示范县建设重大技术和关键设备进行攻关。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要跟踪了解和及时解决示范县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 示范县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模式,鼓励推进技术优化集成,加强对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技术监管
第十六条 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主导技术、实施条件、技术指标等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示范县实施方案批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中技术工艺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示范县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技术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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