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870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1-04-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牧发[2011]4号
实施日期: 2011-04-1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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